房屋买卖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该如何处理?_每日简讯

2023-03-17 11:27:30 来源:法问

买房是人生中的大事,为了避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对各项事项认真审查。但是有的合同成立并且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可能双方当事人都会违约,不履行合同。那么房屋买卖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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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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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律师事务所李婷娜律师解答: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对于双方均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不能推卸责任。总之,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各自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也可向对方追偿损失。

其中,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二十条和一百五十九条中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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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律师事务所李婷娜律师解析:

在买房人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亦要根据其具体诉讼请求予以处理,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此法院还需释明是否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而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违约金数额

2.除要求支付违约金外,还请求赔偿相应的房屋差价损失,对此法院参照评估报告或者同等地段的房屋价格确定应予赔偿的具体数额。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在租赁关系成立之后,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给第三人,原来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仍然对买受人有效。

合法承租在先,不动产所有权变更在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确保了在后的所有权转移不得对抗先前的租赁权。

承租人如果遭遇了类似情形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的承租权益;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买受人,也应注意房屋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以免遇上不必要的麻烦。

标签: 房屋买卖 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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