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传销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在我国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
韦勇律师解答: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对具体的传销行为进行了如下界定:“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上述规定可以概括出三种经典传销行为方式,即“拉人头”、“收取会费”和“团队计酬”。
韦勇律师补充:
所谓传销的小概念,就是在相关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界定的传销犯罪行为。相关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
(1)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3)2013 年11 月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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