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经常有HR会认为不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错误适用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那么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两者所表达的意思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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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两者所表达的意思是否一致?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崔刚英律师解答:
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通知中应将解除依据正确描述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避免错误描述为“不能胜任工作”。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能胜任工作”虽都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但其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二者混淆,错误适用,可能造成企业损失,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哪些情形属于“不能胜任工作”;2、证明劳动者存有第一次不胜任工作的情形;3、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4、证明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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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崔刚英律师解析:
“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解除依据的,仅适用于试用期间;“以不能胜任工作”作为解除条件的适用于整个劳动合同存续期间;
(2)解除程序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无需提前通知;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程序上,企业在员工第一次出现“不能胜任工作”后,应采取调岗或培训方式解决,而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调岗或培训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法律后果不同: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的,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的,企业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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