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继承权不是期待权?

2023-03-10 15:33:50 来源: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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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我国的民法理论中,继承权并不是期待权这一观点已经基本没有争议。

法妞网友咨询:

为什么继承权不是期待权?

张雷律师解答:

继承权,笼统来讲就是依法或依据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力。有的书本将继承权分为两类:一是客观继承权,即自然人依据法律或遗嘱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资格,是一种权利能力;二是主观继承权,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实质上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人才可以享有实质上的继承权。

期待权,期待权这一概念来自德国,是与既得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具有将来实现的可能性,也可表述为一个完整权利的“前期阶段”。其构成要件有三:1、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2、受法律的保护;3、该权利客体依照一般社会观念可成为交易的客体。目前我国公认的期待权只有两种,一是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二是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相对人对合同利益所享有的期待权。

张雷律师补充:

儿子一直盼望着老父亲死去以继承其巨额财产,那么在儿子期待继承财产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什么样的意外呢?譬如老父亲身上暗藏惊世骇俗的长寿基因,最后熬死了儿子白发人送黑发人;或者老父亲又萌生爱情的火花续弦一位妙龄美女,最终财产由儿子的这位后妈全数继承;又或者老父亲在临终前参悟人世间的一切真理并将毕生积蓄捐献社会...这么看来这位儿子能够如愿继承父亲财产的期待总是充满了落空的可能性。这个例子可能有不恰当之处,但想着重说明的是,想简单理解继承权不是期待权,只需要明白这种过于不确定的期待根本无法满足其成为一项真正权利的要求!

继承在开始后,继承人取得的继承权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既得权利,而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继承权只能是一种单纯的期待,因为这种期待的发生可能性过于不确定,权利属性过于稀薄,甚至法律根本无法给予其应有的保护,其自然也算不上期待权,更是无法满足期待权的构成要件。

标签: 继承开始 构成要件 被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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