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应该如何保护?|当前热门

2023-03-10 08:16:44 来源:法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一规定明确了用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只要有用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有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在一个用人单位上班,也可以在二个甚至多个用人单位上班,那么就存在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

法妞网友咨询: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应该如何保护?

林均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法制定的宗旨在于保护每位社会成员的充分就业权,一般并不认可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立法的意图是看重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原则上,一个劳动者在一起时期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双重劳动关系就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原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较强的人身属性就在不断淡化,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相对缩短,可自由支配的时间更长,劳动者在原有的劳动关系之外从事兼职活动甚至建立第二、第三重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在此前提下,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构成要件,多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理由,侵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林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201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也对双重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于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

标签: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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