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于是,居住权被再次纳入立法议程,并最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中单设一章进行了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设立居住权?
冯荣尚律师解答: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之权利。居住权是房屋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是房屋所有权的负担,应由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享有。《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在我国目前社会情况下,《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具有重大的意义,能够发挥具体的功能,如有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以房养老”提供制度支持;保障征收拆迁安置中的居住权益;保障家庭成员对公房享有的居住权;以及充分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
冯荣尚律师补充:
我国立法上,居住权的设立采取意定方式,只能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的方式。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首先应该适用遗嘱的法律规定,在厘清遗嘱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再参照适用居住权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该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双方在签订了书面居住权合同后,还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经过登记后,居住权正式设立,居住权人才能取得居住权。因此,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其法律行为模型可归纳为“有效的书面居住权设立合同+处分权+登记=(合同)居住权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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