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速讯:债务加入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2023-03-07 08:28:57 来源:法问

与债务加入最相类似的制度是保证中的连带责任保证,其共同之处在于,债务加入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都具有担保功能,都对债务负有履行义务,都要承担有关债务,都对债权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抵销权等权利,但二者存在区别。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债务加入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刘瑞凤律师解答:

一是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从属性债务,或者说保证人是为他人的债务负责;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其承担的债务与债务人的债务具有同一性,二者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即与债务人一起成为共同债务人,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第二,保证人享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双重保护,其中的保证期间制度是保证人专门享有的,而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其不能享受保证期间制度保护的红利,只能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保护。三是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加入的场合,第三人在清偿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取决于其在债务加入时与债务人之间的具体约定。

刘瑞凤律师补充:

债务加入中存在一种法律关系,履行义务人增加,各义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属于多数人之债,连带保证人为主债权提供担保,对债权人来说,债务清偿能力得到加强,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成立保证法律关系,以债权人作为视角,有两种法律关系。

关于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是否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一种观点认为,这取决于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与债务人居于连带债务关系,则第三人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原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一旦债务加入成立,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债务关系,而根据《民法典》第519条的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是相互有追偿权的。

标签: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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