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往往有一方出于报复或其他心理从而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引发探视权纠纷。然而,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双方的爱和陪伴缺一不可,看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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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离婚后探视权怎么执行?
律师解答:
所谓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视的权利。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补充:
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 或母亲交流的渴望。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就是探望权。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方法是在司法机关的介入下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和解协议,由法院对一方进行思想说服教育,也可以由孩子所在地的幼儿园或者说当地的居委会协助执行探望权,甚至在特殊情况下都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强制执行探望权的这个问题是比较特殊的,不同于其他的财产纠纷,强制执行的话可以直接查封财产,另一半不让探望孩子的话,即使是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也总不可能时时刻刻派工作人员强行把孩子给接走,最好的办法是让双方当事人对探望权达成一致的意见。
律师结语:
法律的权威性是强制执行的坚强后盾,但在情感和伦理的领域,在介入时应当谨慎、克制、回避。在强制执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始终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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