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房事件曝光,法律中如何定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2023-02-26 15:19:36 来源:法问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资料图)

网友咨询:

上海江阿姨,给没结婚的儿子买了套二居室的房子,后来儿子找了个外地沪漂女孩结了婚。但婚后不久就提出要卖掉房子重新买房的要求,还以不生小孩做要挟。江阿姨一家觉得为了儿子后半生的幸福,没必要在这种事上计较太多,就同意了。很快,卖掉了婚房买好了三居室的房子,还加了女孩的名字。没过几年,孙子没抱上,女孩却要求离婚了,婚前的房子成了婚后共同财产,分走了一半。

上海洗房事件曝光,法律中如何定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冯丹律师解答:

洗房即:结婚前,一方有一套房子,是婚前财产;结婚后,另一方会提出要把这套房子卖了,重新买一套共同名字的房子。理由是,孩子大了要换学区房,地段不好,没电梯,出行不方便,房子太小了不够住等等。这样就彻底把婚前有房的一方的财产变成婚后共同财产,简称“婚内洗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冯丹律师解析:

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房产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房产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离婚房产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以父母名义买房的离婚房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产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冯丹律师简介

冯丹律师,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承专于法律,诚于服务的服务理念,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投身于法治公益事业,参加公益普法讲座、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热线等公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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