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资料图】
网友咨询: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诉讼有哪些?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陈东月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的过程,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对于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可以适用比较简便、便捷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陈东月律师解析: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采取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办案时间、减轻当事人负担,符合现代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潮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陈东月律师简介
陈东月,本科就读于山东大学,研究生就海南大学,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书,积极参与学术、实践及公益活动。完成多个海南省创新课题,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已承办上百件案件,工作之余投身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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